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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社区东欣工地内擅自在污水井凿洞。于2021年3月31日9时,被我局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当事人在其东欣工地东北角污水井边将市政污水井凿开一洞,长为30厘米,宽20厘米。该污水井为市政设施,由养护单位养护。经确认,其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后队员于2021年5月19日复查,现场洞口已封闭。另经查证,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排水检查井上凿洞.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