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结果公开内容案件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余杭区乔司街道汀城路(星都大道-文正街)工程道路工程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2月开始施工,并办理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城管余渣许准字[2020]第272号),批准处置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底,当事人将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余泥)用挖掘机直接倒到了汀城路与星都大道(规划道路)交叉口西侧空地上,该处空地属于道路施工红线外,消纳渣土(余泥)占地长约30米,宽约8米,厚度约1米,方量约240立方米,该渣土消纳场所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该行为于2020年11月14日11时11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6519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1月2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经2020年12月19日复查,当事人只清除了部分消纳的工程渣土,改正不彻底;2021年4月12日再次复查,当事人已将消纳的工程渣土清理完毕,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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