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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1200727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份开始,在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36班小学工程项目部内设置有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和一只蓝色的可回收垃圾桶,于2020年7月10日9时11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沈佳伟、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在该项目部设置有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和一只蓝色的可回收垃圾桶,没有其他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7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529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7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