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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中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铮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73****63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3111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中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洋、刘祺祺交付坐落于六安市光明西路与淠河大道交叉口御龙湾小区5栋18层1803号房屋;二、被告六安中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洋、刘祺祺给付以8899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房时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六安中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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