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21〕2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双菱减速机厂对“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1〕233号案件名称:宁波双菱减速机厂对“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双菱减速机厂法定代表人姓名:虞建岳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区东吴镇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鄞政发〔2021〕22号)。认定鄞州区东吴镇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宁波双菱减速机厂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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