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0〕8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0元。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虞建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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