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19〕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双菱减速机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9年6月28日,根据2019年6月执法检查计划,鄞州区东吴镇安监所执法人员陆文波、陈佳彬对位于东吴镇童一村的宁波双菱减速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宁波双菱减速机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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