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66****0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5555号 |
案号 | (2019)豫0184执18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9.39‰计付,罚息在月利率9.39‰基础上上浮50%计付,均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 二、如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开封市科技大道东侧的第5600、5601号两处房产(他项权证号:开房城关镇他字第201547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郜松强、张艳丽对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郜松强、张艳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360元,由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郜松强、张艳丽负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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