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郜松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938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4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18)豫0184执17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返还借款58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计付,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以1000万元计息;自2015年5月4日以930万元计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以900万元计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以800万元计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700万元计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以680万元计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以670万元计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以650万元计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以640万元计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以600万元计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以590万元计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580万元计息)。 二、被告郑州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郜松建、张艳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82387元,由原告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负担816元,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5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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