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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新秀箱包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新埭镇平兴公路泖河段1号的嘉兴新秀箱包有限公司厂房与厂房之间搭建彩钢板建筑,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嘉兴新秀箱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起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6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赵学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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