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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靳仲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502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蜀民二初字第01673号
    案号 (2017)皖0104执4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0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5月23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4年11月5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HZS150混凝土搅拌站一套、HZS120搅拌站一套; 三、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0500元; 四、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至2014年11月5日为5141元,2014年11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欠款210500元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五、被告靳仲俊、张武贤对上述三、四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靳仲俊、张武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追偿; 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皖A691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1609J117247)、皖A691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1609L159176)、皖A6815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1610A013577)、皖A6815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1609K143807)、皖R42968重型专项作业车(发动机号100217002937)、皖R42916重型专项作业车(发动机号431382)在上述三、四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靳仲俊、张武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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