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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亚泰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昝全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9021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初字第10266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3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亚泰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慧琼十万三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王慧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亚泰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八十元,由原告王慧琼负担六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亚泰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八十元,由反诉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亚泰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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