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57****07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初994号
    案号 (2021)辽01执1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常江、郭遐国工程尾款21871067.8元;二、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常江、郭遐国工程尾款利息(以18686741.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184326.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常江、郭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1167元,由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187元,由常江、郭遐国负担119980元。鉴定费530000元,由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