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8157****07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民初994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10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常江、郭遐国工程尾款21871067.8元;二、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常江、郭遐国工程尾款利息(以18686741.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184326.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常江、郭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1167元,由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187元,由常江、郭遐国负担119980元。鉴定费530000元,由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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