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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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