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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08****3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692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红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牛义明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9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牛义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红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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