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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06****8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8748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富导家纺产业集聚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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