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江高新税一分局罚〔2021〕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2 |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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