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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高新税一分局罚〔202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