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镇市监处〔2020〕27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应当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2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马友良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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