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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20〕2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应当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2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马友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