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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岳麓区彩虹华地门诊部(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陈永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4779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4民初4260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3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彩虹华地门诊部(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静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账款合计102988.41元; 二、被告医露彩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陈永亮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彩虹华地门诊部(普通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被告医露彩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静支付拖欠工资483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彩虹华地门诊部(普通合伙)、陈永亮、医露彩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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