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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卫公罚[2021]2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2日,被处罚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景隆公馆小区的游泳场所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5日,被处罚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学院路江南首府小区的游泳场所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此种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一般情形,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擅自营业时间为21天,未因擅自营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或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进行电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8
    决定机关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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