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卫公罚[20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8月10日,我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的游泳池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并委托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泳池水质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抽检的游泳池深水区游离性余氯为0.03mg/L,游泳池浅水区游离性余氯为0.04mg/L,浸脚池水余氯0.8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我委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调查。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我委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区游泳池抽检,样品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检测结果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该游泳池卫生许可证已于2020年8月13日注销。2020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游泳池已关闭。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且已改正。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编号为2020-公-096的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报告编号BTC20-SWJC1617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确认了关系以及职业;(4)现场检查笔录1份,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游泳场所被监督单位列表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已注销且已关门。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泳池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已于8月13日注销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且8月26日复查时发现游泳池已经关门。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应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本委于2020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台卫公罚告﹝202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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