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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违规侵占海景名苑人防工程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07号被处罚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022法人或负责人:朱铁伟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9005********8011联系电话:13989623916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中路198号2019年9月24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景名苑地下室时,发现该小区地下室人防工程被杂物侵占。经调查,海景名苑维护管理单位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被处罚人也签收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被处罚人侵占海景名苑人防工程的现场情况。二、现场草图确定案发小区的具体方位。三、委托代理人钟超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9月24日,被处罚人侵占海景名苑人防工程的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10月19日前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垃圾进行清理,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2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