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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402200729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一水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修筑城市道路出入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当事人舟山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为方便其承建的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车辆进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在余杭区乔司街道星河南路与星都路(规划道路)交叉口西侧绿化带内修筑城市道路出入口,该处原有出入口宽约3.5米,长约10米,当事人通过开挖绿化带将原有出入口拓宽至宽约8米,实际新开挖绿化带宽约4.5米,长约10米,合计面积约45平方米,所开挖的绿化带植被为一般草皮。该行为于2020年07月01日15时06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466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接受复查。2020年7月19日9时40份经复查,当事人已将其所修筑的城市道路出入口重新种植草皮,恢复了原状。2020年7月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修筑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修筑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