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拉尔税稽罚〔20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2017年7月取得乌鲁木齐广欣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欣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8948.72元,税额33821.28元,经查,该公司项目经理马某承接了2017年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110KV芨芨槽子运维站项目,购买电线电缆后没有取得发票,于是按票面金额8%的手续费从广欣丰公司购入上述发票,该公司与广欣丰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票货款不一致,应转出该公司2017年7月进项税额33821.28元。 因该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已将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此不再补缴税款,但应按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因该公司实际购进电线电缆用于项目建设,对应的支出允许其税前扣除,且其已重新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之规定,该公司已经按期补开、换开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对其应纳税所得额不予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6910.6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4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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