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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积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永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7083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1599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1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积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晖、金贤林补偿金191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原告杨晖、金贤林负担5797元,由被告南京积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3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积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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