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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巴市监执处字〔2018〕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 “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8
    决定机关 巴彦淖尔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