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巴市监执处字〔2018〕第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 “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8 |
决定机关 | 巴彦淖尔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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