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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56****1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9025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5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周文华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摊位租赁合同》、《授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于2021年9月16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支付原告周文华总租金217847元、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欠付的租金49380元,合计人民币267227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此款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文华。如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文华可以就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35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周文华垫付,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周文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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