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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56****1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6625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5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冯静洁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冯静洁截至2021年7月16日的租金104048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此款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冯静洁。如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冯静洁可以就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冯静洁租赁款330312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此款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冯静洁。如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冯静洁可以就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43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冯静洁垫付,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冯静洁)。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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