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56****11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2347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44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周庆兴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吴中小商品市场2080-2号摊位《商铺摊位租赁合同》、《授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于2021年3月4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周庆兴2080-2号商铺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商铺租金36843元并返还总租金21052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7369元,并支付以24736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原告周庆兴放弃其他诉请。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2元,由被告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21年4月15月前直接给付原告周庆兴。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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