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56****11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1976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34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赵青亚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的关于吴中小商品市场1层1048号《商铺摊位租赁合同》、《授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青亚1048商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商铺租金87063元并返还总租金459069元,以上合计546132元,并支付以54613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商6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青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17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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