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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56****1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2610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2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羊章水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吴中小商品市场1088号、1089号摊位《商铺摊位租赁合同》、《授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均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羊章水1088商铺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的商铺租金29195元并返还总租金16294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2142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19214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羊章水1089商铺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的商铺租金34142元并返还总租金19056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4704元,并支付以人民币22470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苏州兴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羊章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24元,由原告羊章水负担(已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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