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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71****8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3410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1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黄德勇款项15182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黄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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