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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71****8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3337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北福瑞德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998775.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8年2月14日以104877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99877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以998775.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河北福瑞德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95元,由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北福瑞德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998775.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8年2月14日以104877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99877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以998775.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河北福瑞德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95元,由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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