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0071****8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186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宝起垃圾清理费96640元。 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08元,由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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