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浔市监处〔2019〕2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烧结多孔砖;2、没收不合格的烧结多孔砖50块;3、罚款203208.4元(大写:贰拾万叁仟贰佰零捌点肆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16791.6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玖拾壹点陆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建议:1、该案移送公安;2、该案处理情况通报给该企业主管部门:住建局、发改经信委墙改办;3、该案处理情况通报双林镇幸福村文化礼堂与和孚镇端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当否,请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1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水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