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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市质南食药监(食)罚字[2016]3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01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朱碧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