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程慧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382109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975号 |
| 案号 | (2016)皖1702执4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 发布日期 | 2016-08-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被告柯开云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具体险种及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柯开云不再承担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交费部分; 二、原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柯开云2015年2、3月工资5100元及返还工资扣款1330.68元; 三、原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柯开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91.5元; 四,原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柯开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60元;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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