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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灌云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09****4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5002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灌云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6289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56289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2019年2月5日;以156289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0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负担22987元,多收取的4119元,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8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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