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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凤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61****38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8249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江新鸿昌制鞋辅料有限公司定作款16959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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