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6134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31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严卫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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