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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571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301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3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0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对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缴款账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 二、对姜杏树罚款10万元,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缴款账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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