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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57****6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301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3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郁权与被告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解除原告郁权与被告姜杏树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被告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郁权利润分成6986.79万元。 四、被告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姜杏树对被告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相关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郁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7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250元,由被告姜杏树、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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