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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571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3557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2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郁权代垫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300元,由被告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43860元,由被告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向鉴定机构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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