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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308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603民初2110号
    案号 (2017)浙0603执4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8-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绍兴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柯桥龙权丝线厂货款203449元及该款从2017年3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2元,由被告绍兴志游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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