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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优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4****20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15791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优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车订金余额60000元给原告袁美湘。 二、被告广州优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给原告袁美湘。 三、被告黄尔格对被告广州优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邹葱对被告黄尔格的前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邹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尔格追偿。 五、驳回原告袁美湘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袁美湘负担11元,被告广州优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黄尔格、邹葱对被告广州优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受理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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