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1101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湖城酒店分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湖城酒店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湖城酒店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7日10时53分,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闲湖城酒店分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湖城红树湾8-2幢的黄龙饭店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绿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余杭区闲林街道黄龙饭店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黄龙饭店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1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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