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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65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穗仲莞案字第9429号裁决书
    案号 (2021)粤19执1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217600901】。(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72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为HT2016122100000037)(贷款展期协议)(编号分别为HT2019010900000406、HT20190109000004、HT2019010900000404、HT201901090)000322)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为5579531.89元、罚息为9757394.42元、复利为948465.43元);(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25551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3号综艺广场301商铺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04000475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0281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4月15日止;(六)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第五被申请人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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