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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05****8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511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内工程款518049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内工程款518049元;二、如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日期给付工程款,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工程款1036098元申请执行,同时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另行支付以10360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时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四、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在涉案工程中存在59963元增项费用,该笔增项费用在本案中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进行主张,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该笔增项费用另行核对并支付相应款项,如双方无法确认相关金额,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该笔增项费用另行起诉;五、双方就本案合同内工程款项无其他争议,天津荣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诉讼费7332.5元,由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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