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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05****8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1082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33756.35元以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733756.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8元,由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98元,由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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