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不字【2021】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1 |
决定机关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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